模版已放在文章末尾,自行下载。签订民间借款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很多当事人在建立借贷关系的时候,基本都会要求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此时就需要了解清楚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了怎样的内容,而在实际签借款合同的时候,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签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1、要了解借款目的。

合法的债权,是法律保护的基础,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了解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如果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那就要拒绝对方的请求。

2、要了解借款人的基本信息。

借款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籍贯、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都需要了解。在借款合同上要详细注明借款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借款人带身份证的,复印一份留存。

3、要保留证据。

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朋戚友之间,多数只有口头协议,没留书面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拿不出证据,债务人再不认账,债权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4、要有担保人。

有保证人的借贷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或逃跑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找个担保人,不仅多了一份证据,还增加了还款保险。

5、要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中,不少人根本不知道诉讼时效,让那些心术不正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6、时间内容要约定清楚。

首先,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导致计息受损。借款数额要用大写写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其次是借款利息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起诉的,只能比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但约定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7、要依法保护自己合法利益。

一旦冲动,会造成伤人或毁物,不仅欠款要不回来,还要负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负刑事责任。依法办事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借款合同有哪些内容

1、借款人签名或盖章。

合同上的主体是民间借款合同成立有效的绝对必要内容。如果出借人持有没有借款人签名或盖章的借款合同,除非借款人承认,如果被指认的借款人不予认可,出借人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的,该借据对出借人指认的借款人无效。

2、明确、具体的货币数额,且应当使用大写。

借款人取款后,往往就会将借据交给出借人,自己很少会留底。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使用中文大写,而使用阿拉伯数字小写,阿拉伯数字很容易改动,且有时又难以鉴定,借款人往往吃亏。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民间借贷当事人是否考虑借款的主要条件,也是保证借款安全的一种手段。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而且明确约定借款用途的,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则会构成违约。0

4、借款期限。

民间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贷期限,有利于借款人有计划地使用借款和准备还款,对出借人来说有利于按时实现债权。

5、借款利率。

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利率或者利息的,应当在民间借款合同中作为条款记载下来,如果不记载在借款合同之中,借款人又予以否认的,往往被认为无息借款。

6、还款方式

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约定一次还款,也可以约定分多次还款,还可以约定其他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认定一次性以金钱方式偿还。

3

民间借款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认定

1、出借人的违约行为的认定

1)出借人的主要义务是足额、按期提供借款,不得预先扣除违约金、利息或者保证金。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应当注意: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等于没有按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按《合同法》第201条规定,要求追究出借人未提供足额借款的违约责任。

2)出借人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不履行和履行不当两种情况:

一是不履行,是指合同中的出借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诺成性合同生效后,出借人未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取得借款的合同权利未能实现。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虽然不能强迫出借人实际履行交付借款义务,但是出借人由此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履行不当,指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履行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如出借人提供的借款数额不足、时间拖延等等。 

2、借款人违约行为的认定

1)借款人违约的表现形式: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有偿还期限的,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前表示到期不偿还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分期偿还的,其中到期未偿还部分是逾期违约,对后面未到期部分,借款人明确表示到期不偿还的,则是预期违约;

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给予合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表示在合理偿还期限届满后不予偿还的;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期分段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支付前期利息的是实际违约,但明确表示不支付后期利息的是预期违约;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根本没向出借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借款人已经履行部分约定义务,但到期后未履行另一部分义务;

借款人没有完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地点等履行;

借款人在债务到期后过一段时间才予履行;

借款人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资金、财产、货物;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

2)法律后果:

偿还本金。偿还本金是对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要求借款人不论是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或者是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偿还本金;

支付期内利息。民间借贷合同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违约后仍需按约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借款人逾期违约应当按约支付逾期利息,有违约金的,还应当支付违约金。

4

民间借贷中利息争议的认定与处理

1.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款合同的重要内容,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且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予以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出借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知,民间借贷中超过利息约定限度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更换借据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对于更换后的新借据,一般不宜简单、孤立地认定其效力。不能认为凡是更换了借据,出借人签了字,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新借据产生、来源及形成过程的严格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借款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更换借据的行为往往出于无奈,凡当事人能够举证在换据时对方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的,都应认定所换借据无效。

3.利息偿还方式的认定标准

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的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要服从交易习惯。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